变更监护人

2012.03.16 上海-浦东新区 婚姻家庭
咨询标题:1、我弟弟有两个小孩,由于他生活困难,我帮他养一个女儿(有法院指定的法律文书) 2、我老公是上海户籍,我是外地户口现在还未上来,按上海户籍政策,我弟弟的女儿户口可以报上来吗? 咨询内容:1、我弟弟有两个小孩,由于他生活困难,我帮他养一个女儿(有法院指定的法律文书) 2、我老公是上海户籍,我是外地户口现在还未上来,按上海户籍政策,我弟弟的女儿户口可以报上来吗?
报告编号:No.2012031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户口问题建议你咨询公安机关
    2012.03.16 21:47 · IP属地:上海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监护权是可以变更的,那么怎样才能变更监护权呢?
    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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