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动迁中产权人已过世,五个子女中有三个子女及部分家人共计十人的户口在房子里其余的款项能否作为遗产平均继承?

2017.07.18 上海-浦东新区 婚姻家庭
私房动迁中产权人已过世,五个子女中有三个子女及部分家人共计十人的户口在房子里,但这十个人均没有在房子里住过一天并且都他出有房,另外两个子女没有户口。动迁政策中指明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这次是按数砖头方式进行补偿,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三部分之和组成(俗称三块转),第一块砖是评估价格;第二块砖是价格补贴;第三块砖是套型面积补贴。另外此次动迁实行“一证一户”的原则即一本产证就可以购买一套安置房,不买安置房就可以拿自购房奖励及加奖,动迁组的解释是如果房子里没有任何户口同样能拿到全额奖励及补偿,请问作为遗产继承的部分是哪些?如户口在册人员是空挂户口不能被作为安置对象,其余的款项能否作为遗产平均继承?
报告编号:No.201707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020.07.01 22:08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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