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劳动仲裁的处理时间通常在45天内结束。不过,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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