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婚介所“买媳妇”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所谓“买媳妇”,其实质往往涉及拐卖妇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妇女指的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之一。即使是通过婚介所进行所谓的“购买”,本质上和拐卖妇女的行为是相关联的。
在这一过程中,“买媳妇”的人涉嫌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该罪是指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行为。一旦构成此罪,会被依法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
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相关的犯罪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参与其中的婚介所如果明知是拐卖妇女的行为仍提供帮助,也会构成
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通过婚介所“买媳妇”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是法律所严厉禁止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参与此类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