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近期更新 2014.05.19 浏览4K+ 作者:华律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及各级信贷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等有关信贷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各级行和信贷人员必须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宗旨,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加速资金周转,促进流动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必须贯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二章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余额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贷款计划的编报

1.计划年度前,经办行应布置开户单位编制下年度借款计划(参考格式一)。借款单位应根据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定额流动资产占用计划、流动资金来源、加速资金周转等情况,正确计算和填报年度借款计划。

2.每年第四季度初,经办行建经部门,根据本地区流动资金平均定额占用水平和当年实际占用平均水平,以及下年企业借款计划,审核、汇编本地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下年度计划,并提供本行计划部门。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行务会审定后,报上级建经部门。

第六条 管理行建经部门根据下级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和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并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可能,分别向计划部门和上级建经部门提供系统贷款计划。

第七条 贷款计划的核定

上级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下达后,各级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结合所辖业务上年贷款计划的执行、目标考核以及计划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计划产值或计划销售额的变化、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等,提出本系统分地区的建议分配方案,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交行务会审定,由计划部门统一下达。

第八条 贷款计划的调整

在年度贷款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地区企业产值或销售额的实际完成情况,如与计划数相比变化较大,需增减贷款额度,管理行建经部门应组织贷款计划指标的调剂。计划指标不足时,首先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确实调剂不了的,由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后,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上级行建经部门与计划部门协商,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贷前调查

第九条调查内容

经办行建经部门接到借款单位书面借款申请后,应对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对象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办法规定;

2.提供的申请借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借款单位的生产计划、产品销路、资金落实等情况;

4.借款单位信誉状况,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还款能力;

5.申请借款数额、用途是否适当;

6.是否需要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如需提供,则落实是否具备条件。

对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基本客户,要注意其情况有无变化,及以往借款是否按约归还和按期付息;对新客户必须详细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条 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上述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将调查情况和意见写成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下级行管理水平,明确所属各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在审批权限内,应实行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审批内容

信贷员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对借款单位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意见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有关栏目,逐级上报。

信贷负责人负责审核信贷员所调查的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的用途、数额、还款能力、信用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现状;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具体意见,并填入《借款申请审批书》审核意见栏目。

主管行长或行贷款审批小组,应根据信贷员和信贷负责人的意见,并结合本行计划、资金情况综合平衡,进行审批。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人员,应在《借款审批书》上签字。

第十四条 贷款一经批准,应立即通知借款单位,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副本及建经部门的指标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贷款的审核。

1.周转贷款

一般参照上年或前三年的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产的平均比例,结合计划年度产值,计算出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需要。在扣除其他一些资金来源后,结合企业资信程度核定周转贷款额度。经办行要定期对企业进行定额流动资产占用比例的核定工作,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周转贷款的依据之一。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时,周转贷款可由企业长期周转使用。借款合同到期,经办行可按核定的额度,续签合同。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周转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基地行负责。

2.临时贷款

经办行要逐笔认真分析借款原因、用途是否符合贷款政策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临时贷款的核定和发放由施工所在地行负责。

3.专项贷款

经办行在审批与基本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科研等单位在研究、试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坚持少花钱,多办事,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贷款期限可以适当放宽。

在审批建筑企业用于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等提取与使用的时间差,具有垫付性质的贷款时,应注意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贷款额度的计算,要以当年应提专用基金额度中,确能作为还款来源的数额作为最高限额。为确保贷款按时回收,企业在还款期内,已纳入还款计划的应提未提的各项专用基金,不能作其他安排。

第五章贷后检查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是指监督贷款的使用,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各级行要将日常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经办行对借款单位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挪用。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各级行要经常了解贷款使用情况,每年应对借款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单位在生产经营方式、领导班子、技术人员等方面有无重大变化,生产、销售、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如借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将有关正式文件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留存,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合法性。

2.借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有无被挪用。贷款被挪用,应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填制《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参考格式二),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

3.物资保证情况。适时地对借款单位的物资保证额与贷款余额进行比较,预测贷款是否能按期归还,有无风险。

4.企业全部流动资金来源和占用是否合理,有无超储积、压现金和其他不合理占用。

5.对实行第三方保证或财产抵押的借款,要了解担保主的经济状况有无变化或抵押物的现状。

第十九条 建立检查报告制度。信贷人员要根据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列入贷款档案。

第二十条 为维护银行权益,对违反借款事同条款的单位,经办行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相应条款,视其违约情节,采取以下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新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通知担保方履行担保责任;

5.加收罚息。

第六章贷款回收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供的还本付息计划,按贷款到期日排队,做出收贷的具体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到期贷款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30天,经办行须填制《到期贷款通知书》(参考格式三)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筹措资金,按期还款,并深入实际,检查还款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逾期后,经办行向借款单位填发《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参才格式四)。属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贷款逾期未能归还,经多次催收无效的,主管行长批准,由经办科室填制《扣款通知单》(参考格式五)送会计部门,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户扣还。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分析,借款单位确因管理不善或濒临破产,无力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对实行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立即通知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对实行财产抵押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中有关财产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用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单位确属政策性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

第二十六条 到逾期贷款的清理回收工作,必须纳入各级行领导的议事日程。逾期贷款额较大的行,应建立收贷小组,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将逾期贷款压到最低限额。对收贷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记功授奖。

第七章贷款基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基础管理工作一般包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贷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贷款基础资料的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各分行应根据总行颁发的贷款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制定实施细则,使贷款办法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具体化。

对于贷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行未下达统一办法之前,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暂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贷人员的管理,建立信贷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规范标准、工作目标和处理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提高信贷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行要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级信贷人员的业务掸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贷款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在向上级行报送统计报表,并与本行会计、计划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对帐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切实做好银内部贷款基础资料的收集、立卷、登记、归档管理等工作,使贷款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基础资料档案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银行信贷业务档案。包括各级行制定的贷款规章制度;贷款计划的测定和指标的核定、分配、执行等资料;贷款登记总簿(参考格式六)、贷款发放回收登记明细簿、存款、利息等台帐;信贷人员移交手续等。

二、借款单位档案。一般以每一借款单位为立卷对象,按贷款种类,逐户建立业务档案。其内容包括:借款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七)、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统计表、会计报表、经营状况等有关资料,及归还借款本息情况表等。

三、借款合同档案。包括借款申请审批书、信贷员贷前调查、贷后检查报告、借款合同、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据)、贷款利率调整通知书(参考格式八)、到逾期贷款通知书、挤占挪用贷款处理通知书、抵押担保协议或第三方不可撤销保证书(参考格式九),双方签订的合同变更、补充书面协议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资料。

第八章 信贷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要建立健全信贷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定岗定员,目标到人。明确各级信贷人员的责权,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十四条 信贷员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贷款计划,提出贷款分配意见;

二、进行贷前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三、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定期报告检查情况;

四、负责回收贷款本息,清理逾期贷款,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五、建立和保管借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分析本地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按时编制统计报表,并对贷款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七、办理借款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提出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信贷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贷款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

二、审核贷款年度计划和指标分配意见;

三、组织指导贷前调查,审核调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组织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五、定期组织贷款检查,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组织平衡调度贷款指标;

七、研究下级行或信贷人员关于贷款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

八、组织草拟有关贷款制度规定及有关贷款管理文件;

九、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下级行或部门及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

十、组织完成上级行或领导交办的与贷款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主管行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行贷款管理工作;

二、审批全行贷款年度计划,确定指标分配方案;

三、核签有关贷款管理的制度、规定及重要文件;

四、协调行内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工作关系;

五、经常掌握、分析贷款情况,组织研究全行贷款管理中的经验、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具体指导。

第三十七条 各省、市分行每年应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

1.贷款对象、用途是否符合贷款办法,是否贯彻“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情况,以及贷款实行三级审批责任制等情况。

3.贷款基础管理工作及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是否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统计报表、计划和贷款工作报告。

5.有无经济案件或责任事故发生。

6.贷款管理考核指标包括:贷款计划完成率、实收利息率、非正常贷款下降率、一般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帐贷款率。

第三十八条 总行每年通报各分行目标考核及等级评定情况,并将考核、评定情况作为评比先进、核定贷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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