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转让

最近更新:2022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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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收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纳税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但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应当纳税的。

根据规定,股权转让的税收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三种情形,现分别予以论述。

一、个人(包括外国自然人)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外,目前涉及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

三亚市宏利实业开发公司与三亚兴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蔡金翠果园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朱*仁、蔡*翠、王-欣 法官: 文号:(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33号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宏利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委老干局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海南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兴业农业综合开发有*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商品街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全,现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能(又名冯*强),男,194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三...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甲方是指_________。1.2 乙方是指_________。1.3 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4 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1.6 污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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