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吗
2019.10.13 公司法 1,958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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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意向,并且实施了转让股权的行为,但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实践中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合同已告成立,依据之一是《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受让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金,其权利为取得出让方的股权;出让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出让其股权,其权利为接受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股东各方利益。股权转让方虽有转股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受让方,未签订转让股权合同,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缺乏必要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我们认为,为了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相关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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