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专门针对帮他人保管物品,到期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物品所签订的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实践中遇到保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起诉解决。那么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三)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1、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2、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已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或履行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材料;
3、提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孳息的凭证;
4、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
5、保管人改变保管地点或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提供该情形属于紧急情况或者是为保护寄存人的利益的证明材料;
6、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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