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判定
2019.10.13 合同纠纷 1,346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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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债权人达成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者连带责任的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13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素,即要约和承诺两要素之外,双方还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的,合同未成立。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以保证人以及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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