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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