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2018.08.28 婚姻家庭 1W+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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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婚姻法对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简单列举,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调解不成的,会判决离婚。
但是,并不是只要存在上述情况,法官就会判离。即使夫妻之间有上述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法官也不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样的,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况,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官也应当判决离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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