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卖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卖方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判断买方是否“迟延”支付房款,应当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基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卖方也未曾向买方催要房款,则不能认定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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