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营业额超过3万元才需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在现行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从2014.10月1日至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也延长至2017年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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