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行使权,它的行使为单方行为,无需对方的同意,但需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权并非永久存在,撤销权因一定的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物权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其他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这一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终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撤销权消灭后,抵押权行使的协议变为效力稳定的合同,抵押权实现的协议如被人民法院撤销,被撤销的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后应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法定后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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