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用工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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