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1)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2)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2)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1)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2)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2)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4)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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