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需要些什么材料
2018.09.03 婚姻家庭 1,529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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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状一式三份,法院留存一份,自己留一份,被告需送达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四)被告的身份证及相关的户籍证明 ;
(五)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 
(七)主张其相应诉讼请求成立的诉讼证据材料三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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