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权,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看孩子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在离婚前藏匿孩子的行为当然也是违法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就不满足协议离婚对的条件,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对孩子的抚养权做出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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