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因工死亡。理由是:请假后离开公司,属《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情形请假经批准后回家,与其平时下班后回家是同一情形。至于是否真的走在回家路上,只要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时,确认其行走的方向及意思表示与《条例》规定相符,就应该推定为走在回家路上。再说,《条例》在规定“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时,并没有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来要求,而是规定得比较宽泛。所以,认定的死亡为因工死亡是符合《条例》规定精神的。
因此,应该认定 为因工死亡。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受伤致死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乍看起来, 向公司领导请假后回家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工作完成后的下班回家概念,但是客观分析起来,按规定请假也是职工的义务,从广义上讲,也属职工向单位提供义务的范畴。因而, 履行请假义务时的往返路途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原意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的 “家”的界定,考虑到“上下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条例对此规定的较为宽泛是比较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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