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在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
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若离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会审结。
综上,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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