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双方解除婚约时,因为是否应当返还婚约财产以及返还的比例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婚约财产是否应该返还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了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彩礼并且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的;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彩礼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退还的比例需要结合双方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的长短等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同时,应当注意,退还的范围仅限于彩礼,如果是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一些正常应酬开销或是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一般不予退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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