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所以对于夫妻结婚之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名下的,从法律规定及社会常理出发,可以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部分出资应该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所有财产,若产权登记在出资者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有明确的向一方赠予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予,该部分出资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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