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那么,在正式合同生效前能不能解除合同?
依据《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
其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即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因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因为没有生效的合同在还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也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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