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同居债务须共同偿还吗
2018.09.21 婚姻家庭 1,947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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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
首先,同居关系的法律属性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狭义的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虽有相似特征,但不完全具备婚姻关系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同居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一定符合结婚的实体要件,而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则办理了结婚登记,一般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另一方面,男女同居期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按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理,不受民法典的约束,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纠纷则受婚姻法的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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