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自始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表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或被撤销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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