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2018.09.27 债权债务 1,871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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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质押时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持票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如果以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票据的方式设立的质权,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外,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所以,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因背书不连续而存在法律障碍。此种情况下,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前,需要和出质人协商,由出质人将票据背书给质权人,质权人持票再向票据债务人请求兑付。
如果出质人不配合,质权人需要提起诉讼,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持票人有权就质押的票据优先受偿的方式,证明是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行使票据权利。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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