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类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1)男方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缺席判决;(2)男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会很慎重,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目前也有很多法院大胆尝试,对当事人无故不参与庭审的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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