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合同成立后有生效和无效的可能,生效的合同也可能因为订立时的某些瑕疵而使之可撤销。那么,附条件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合同是在一般合同的基础上对其生效或失效加以限定条件的合同,因此,适用于一般合同的法律规定,对于附条件的合同,也都同样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订立时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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