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120元/月(室内高温作业) ;180元/月(室外高温作业) 6月-8月
河北 1.5元/小时(室外) 5月21日-8月31日 ;1元/小时(室内) 6月11日-8月20日
浙江 225元/月(高温作业人员) ;180元/月(非高温作业);145元/月(一般工作人员) 6月-9月
山西 240元/月 6月-8月
上海 200元/月 6月-9月
江苏 200元/月 6月-9月
辽宁 200元/月 7月-9月
福建 200元/月 5月-9月
内蒙古 180元/月
广东 150元/月 6月-10月
广西 100-200元/月 6月-10月
湖南 不低于150元/月 7月-9月
江西 240元/月(室外);160元/月(室内) 6月-9月
山东 200元/月(室外);140元/月(室内) 6月-9月
甘肃 12元/天(高温、露天);8元/天(其他) 6月-9月
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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