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字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当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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