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票如何定罪
2018.10.30 刑事辩护 2W+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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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增加的罪名为“虚开普通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罪,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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