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指定继承是否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遗嘱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他人威胁、逼迫等情形;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名下合法有效财产,不涉及配偶及家庭财产;遗嘱中对生活困难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要件。如果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属于遗赠。
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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