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人不能拘传,理由是,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使用。证人作证是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的人,不能对帮助破案的人实行强制措施。另一理由是,当前公安机关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引诱、胁迫证人按照他们的要求作证的现象很普遍。刑事诉讼法如果允许拘传证人,是对警察暴力取证,强迫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纵容。不给警察拘传证人的权力,有利于被告人,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
最后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否认了公安机关有权拘传证人的提议。但是,在审判一章中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强制证人到庭”不叫拘传,但和拘传没有什么两样。对证人的强制只能是到法庭,不能强制证人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强制证人到庭后,由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而不是由一方单独讯问。对证人的强制权只赋予法院,不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对证人是不能够采用拘传的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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