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
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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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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