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就误工期限而言,最常见的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进行确定;若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也可以选择由原告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进行确定。就事故发生前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明,常见的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银行流水单、工资单、个税纳税证明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17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第18条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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