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共有权人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一般来说,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在签约期内无法签约的,拆迁方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并将这一笔补偿款存入指定账户。共有权人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对房屋产权有了清晰的界定之后,再将补偿款支付给其中一人或分别支付给全部共有权人。在现实中,很多被征收人因为房屋权属争议而迟迟拿不到补偿款,甚至因为自己内部的纠纷而忽略了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建议各位被征收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先一致对外,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解决内部补偿款的分割问题,避免因内部纷争而耽误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及时获得补偿安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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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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