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2018.11.15 婚姻家庭 2,325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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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这一规定,在离婚时,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说还没有达到,上面所罗列的四种情形,可能无法主张损害赔偿。另外关于财产分割,原则上所以平均分配,但是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以及,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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