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此来看,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要求,主要参考因素是伤情相对稳定。只有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通常伤者可以从医院或者主治医师那里初步了解到自己的伤情以及是否会有身体残疾,伤情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伤残鉴定或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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