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未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此,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应赔偿未来的抚养费。建议当事人可在孩子出生后再进行起诉;若已经起诉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待小孩出生后再进行审理。如果孩子出生后是活体,则应支持抚养费;如果是死体则不予支持;如果出生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抚养费用应当支持,但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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