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根据其保证的方式不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如果债务人财产没有被强制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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