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直接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婚姻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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