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外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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