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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