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反悔吗
2018.11.20 婚姻家庭 1,898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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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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