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和种类不同,其合同中的条款也应有所区别,以法人型联营为例,其主要条款应完备、明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联营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工商登记信息;(2)联营的宗旨;
(3)联营各方的名称及经济性质;(4)联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5)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联营各方应本着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的"四共"原则进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6)利润分配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7)联营体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8)联营各方参加及退出的条件和程序;(9)联营体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及职权;(10)联营体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11)联营章程的修改和程序;(12)违约责任;
(13)联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14)其它要说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条 定义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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