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限制数额及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关于违约金的数额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在综合衡量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标准单位约定支付生活费补额总额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等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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