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并支付房款,风险是很大的。
首先,房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般会进行“内部预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购房者购买无证商品房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
其次,对购房者来说,其“预购”商品房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预售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预付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当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就购房者所“预购”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预售合同且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则购房者为此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样也得不到保护。
最后,如果房产公司广告中所作的宣传内容尚未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产公司就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支付了房款后,在今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能面临房产公司的很多承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都要作出重大修改、变更,这时,购房者的购房利益就得不到保证。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关于印发关于《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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