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不能和子女脱离关系,也不能向子女清算和索要抚养教育费或其他生活费用。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因子女与养父母依法成立收养关系而消除外,其他方式都不能解除。
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但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永远不能消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纠错联系删除
在线问律师
平台保障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