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法上有这样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这仅仅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而言,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却不能适用。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除非劳动者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导致的伤亡之外,都应按工伤处理。即工伤保险所实施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不是出于违法犯罪或者故意,均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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