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据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6、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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